


财税动态
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可退还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为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记者查阅获悉,上述《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包括京东方A、中芯国际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郑晓波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