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闻

新疆:税收杠杆驱动困难地区产业发展

        11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财税部门获悉,备受关注的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日前正式下发。

  《目录》涉及农林业、煤炭、电力、建材、纺织、医药、轻工、信息产业、旅游业等34个产业,共有400余项。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三地州以及全疆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符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将享受到“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目录》所规定的34个产业400多个项目中,不乏一些具有新疆特色的产业项目。比如盐渍羊肠衣及制品开发与生产项目,手工地毯、玉雕、民族刺绣等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工艺美术品和旅游纪念品生产项目,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项目,优质番茄、特色香梨、葡萄、甜瓜、红枣、核桃和枸杞的种植及深加工项目,民族乐器及其零件生产项目等。

  在《目录》中还有一些与新疆特殊的生态环境以及环保息息相关的产业项目,比如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体系及能力建设项目;防沙治沙工程项目,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项目,水源地保护工程项目,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项目,节能环保型印染高档面料生产项目,利用钾盐生产剩余物生产鲜皮处理剂项目等。

  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产业发展,引导产业优化等方面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可以说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此次公布的可以享受新疆困难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无疑将让税收杠杆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提高当地的产业水平,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同时一些配套政策的叠加效应,将进一步提升这些地区的投资吸引力,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来到这些地区投资建厂、兴办产业,新增较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为其积极“造血”创造良好条件。

  据了解,日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还联合下发了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新办企业的界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认、已缴税款的处理、享受优惠政策年度发生亏损的处理等政策予以明确。这一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进入具体操作阶段。

  根据相关要求,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要求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新闻链接

  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今年6月下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有关规定,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根据初步测算,2010年,新疆困难地区新设立的企业共计2807户,约实现所得税税收近千万元。其中南疆三地州新设立企业1177户,约可实现所得税税收500万元。

来源:新疆经济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