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税征收香港模式值得内地借鉴
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热议。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采访。据悉,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超过部分属应课税收入,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所以,这名年收入17.8万元的青年,其应课税收入为7万元。首4万元税率为2%,计800元。剩余的3万元适用7%税率,计2100元。总计2900元。但是,香港政府对2010/2011年度的薪俸税有75%的税收宽减(封顶6000元),最终,这名青年全年只需要缴纳2900元的25%,即725元,平均每月60元。所以,微博流传的数据基本属实。(《人民日报》11月10日)
在笔者看来,香港的个税征收模式值得内地学习和借鉴,至少能给我们三个启示:
启示一,高起点征税保障中低收入者权益。在香港,一年17.8万元的收入属于中等收入阶层,然而,作为中等收入者一年只需缴729元个税,税负不可谓不低。香港公民的税负之所以如此之低,与其高起点征税的模式直接相关。108000元的高起点征税模式保证了中低收入者不成为个税缴纳的主体。在2008—2009课税年度,当年香港政府宽减了8000元以内的全部税款。在137.8万名纳税人中,扣减后仍须缴税的只有62.3万人。与香港相比,虽然内地个税的“免征额”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但普通工薪阶层成个税缴纳主体的现状仍没得到根本性改变,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与个人所得税的宗旨不符。
启示二:高收入者应为个税征收的“主力”。香港向来以低税率闻名于世,个税也是如此。但令人不解的是,香港的个税总收入及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并不低。1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发布2010至2011年度年报,薪俸税收入连续第三年创出新高,上升7%,达443亿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香港的高收入者成为个税征收的“主力军”。香港最新公布的年报显示,在2009—2010纳税年度,年收入50万以上的约28万人,他们缴纳了薪俸税总额的87.4%,其中,年收入100万以上的84000多人,则承担了薪俸税总额的62.06%。香港这种个税征收模式很好地达到了税收目的调节收入分配。理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是,让富人多交税,以补穷人之不足,而普通工薪阶层则无需缴纳,香港的个税征收模式做到了这一点。
启示二:灵活的征收模式保证了税负的公平。在香港,政府对个税的征收很抠门,个税征收范围很广。按照《税务条例》规定,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收入均须缴纳薪俸税。薪俸税的课税范围很广,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雇员收取的工资,客人给酒店服务员的小费,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各种福利如旅游、度假等相关的福利,也需要课税。同时,政府又很大方,有很多减免税项目可谓“名目繁多”。比如,可以夫妻合并报税,夫妻二人免税额之和为216000元;另为鼓励市民照顾和供养长辈,如纳税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连续全年与其同住,且无须该名长辈付出十足费用,则可享有额外免税额30000元;必须穿制服上班的纳税人,可申请扣除“制服清洗费”;必须持有某项专业资格才可获得聘用者,可以申请扣除有关专业团体的会员年费等。
来源:光明网 作者:岑湘梅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