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这次调整是双重利好
财政部10月31日发布第65号、66号财政部令,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较大幅度上调。新税法11月起在全国全面实施(《经济参考报》11月1日)。
显然,从财政这次调高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举措不难看出,这次税收起征点调高后的受惠群体主要还是小型、微型企业,而且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的调高,结果不仅将有利小微企业的生存,同时也将对相关就业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平提高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就此而言,这无疑是一种财政取向的进步。
首先就财政取向进步来讲,无疑应当承认,其实国家财政政策、制度的设计与安排,说到底是一种财政政策取向的体现。并且本质上,相关税收制度的制定、税种、乃至起征点设计,可以说不仅有关行政管理理念,并且还是政府与国民关系的具体体现。就此具体就以这次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为例来说,应该可以肯定,与相关税收起征点调高前相比,尤其是在当前宏观经济紧缩环境条件下,随着这次税收起征点的提高,结果无疑会有一大批小微企业将从中受益,而且与小微企业有关的社会群体的就业与生活水平,因此也会得到相应改善。所以就此应该显而而见,相对受惠的小微企业而言,这次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的调与不调,在结果上对财政相关收入总体水平不会有多大影响,然对小微企业及其就业群体来说,结果就会大不一样。因为,每月几千、上万元的收入增减,不但可能有关小微企业能否生存,而且甚至还与个人能否就业、能否自食其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关系。因而,面对财政部这次的起征点调高举措,谁又能说,这不是一种财政取向进步的体现?而这,无疑可以说是一种“利好”。
其次以国民生活水平角度看,无疑可以肯定,无论是以国民权利还是以执政为民角度衡量,显然,在社会经济得到持续增长前提条件下,相应提升国民生活与社会公共福利水平,不但是所有国民一种权利,并且应该还是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的基本义务。所以就此意义层面上来说,这次财政部及时地调高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之举,不仅有利于小微企业的生存并造福于有关就业群体,而且更加重要的是,这样的税收起征点调高,还能同时体现出国家财政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与扶持,由此可以说是一种财政管理与国民关系理念的进步。而这,同样也是一种“利好”。
所以,面对上述财政部提高增值税与营业税之举,笔者在感到欣喜的同时,还期望能有更多、更好能体现国家财政与国民关系进步、并能造福于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的利国利民政策举措出台。
人民网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