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股权转让后按评估价还是原账面价值入账?

         问:某房地产公司,原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三个自然人出资,分别占比70%、20%、10%.转让后注册资本5000万元不变,原三股东保留18%出资比例,82%分别转让给一个法人公司51%,其余31%转让给另外3个自然人。公司转让前资产总额8000万元,其中土地1300万元,负债3500万元,净资产4500万元。经评估,土地增值150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没变,净资产增值15000万元。新股东付转让款后,可否按评估价入账? 

  答:股权转让只涉及公司股东变更,会计主体没有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因此,新股东支付转让款后,一般不能按评估价调整企业的账面价。 

  参照《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湘注协函[2008]5号)规定: 

  公司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国家规定的“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的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此进行验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取得资产的历史成本。不会因企业评估,而改变企业的资产的历史成本。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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