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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俞杰 井观民)《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0日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规定》分总则、项目审批、征缴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 

  据了解,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征缴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于本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