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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康泰:完善现行立法提升税收立法层次

             和讯税务消息 10月27日,2011中国税法论坛暨首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上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等单位共同协办。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税法改革与法律服务——中国税务律师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原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 曹康泰

  以下为发言实录:

  接下来有请原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曹康泰主任致辞,大家欢迎。

  曹康泰:尊敬的论坛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来宾,尊敬的法律界的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今年3月召开的11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税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法制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税法理论工作者和务实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已经走出了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税收特点的法制建设之路,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当前,更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黄金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举办税法论坛可谓正当其时,因此我对这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最衷心的祝贺。

  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三点意见:

  第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税收法律及国家税收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现代税政极为重要的原则。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始终贯穿于每项税收工作的始终,每一次税制改革都伴随着一系列的税收立法。同时税收立法又为税制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我为什么用了“独树一帜”?就是税法的立法活动和税制改革密不可分。在所有法律基本法当中,实践和立法结合最紧密的是税法,因此我用了一个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税法独树一帜,评价对不对,大家可能讨论,也可能我是胡说八道,但是我是这样认为的。

  回顾60多年的历史,我国税收法律建设经过三个发展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税收法制建设,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税收法律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我们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农业税条例,文化娱乐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城市房地产税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海关船舶暂行办法等多个法规,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为特征的符合税制,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改革开放后,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与上世纪80年代初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重要的税收法律。并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关于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的形式发布实行。

  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了国有企业所得税权利,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盐税条例,建立了以增值税等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199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审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制框架,对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进入了更加注重公平税负和经济调控的新的发展阶段。2006年,废除了农业税条例。同时,为改变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2007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极其实施条例。2009年为适应国际金融危机,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2001年我们由将车船税暂行条例,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提请人大上升为车船税法,这些都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在不断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的同时,国际税务机广大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执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和谐,全世界依法纳税普遍增强,这是我要谈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个观点,税收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制建设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怎么完善呢?我提出四点看法。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立法。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的要求基本实现,但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的管理规范仍然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刚才好多人也讲了这个观点,我完全赞成他的观点。

  同时,还有相当数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税收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法律机构的权威性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公信力,我建议应该依照立法的有关规定,总结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律,就不能让税收制度长期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影响尽快把它上升为国家法律。

  其次,应该全面清理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为现在部门有关税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在在税收管理当中起着重要的角色,我认为在前一段这是应该的,但是现在随着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要尽可能地减少规章,特别是减少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政策上的一些作用。

  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积极作用。我这话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不能完全否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税收管理当中的作用,但是它的作用应当仅仅限定在保证税收法律的正确实施下。而不应该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纳税人的义务,如果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设定纳税人的义务,这不符合法律。应当尽量减少用文件来规定税收政策的情况,进一步提高税收制度的法律刚性。

  第三,税收和完善税收程序规则。按照加强征管与保护纳税人权益有机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税收征管规则的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健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系,明确信息化条件下电子商务等行为的税收征管方式与程序,继续完善税体的主体资格制度,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不作为,甚至是乱作为的行为。不断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的税收关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全面研究税费关系,重税轻费。这是我们国家深入研究,尽快解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地收入太多太乱。建议,在全面清理不合理,全面清理并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基金,将部分收入转为经营型收入,并体现政府职能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稳定,具有收入特征的收费基金,应该尽快用相应的税收制度来取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体制,并环境税收改革需要积极稳妥的推进。目前关于环境收费涉及数个法律和六个行政法规,在全面清理基础上尽快建立环境税而取消环境污染方面的税费,环境管理方面一些费。这是我的第二个观点。

  第三个观点,广大税务律师应该在加强和完善税收法律的建设上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据我不完全的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务律师是非常受欢迎的一个职业,是高智商和高素质人才才能够胜任的职业,很多个人都已经拥有为自己服务的税收律师,企业更离不开税收律师的涉税法律服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给涉税法律业务带来广阔的服务空间。税务律师队伍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

  我认为,税收和税务律师应当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以下两个方面应该注意发挥税收律师的作用:

  第一,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积极建言献策。广大税务律师既懂法律,又熟悉税务务实,是明知的代表,工作中广泛接触征纳双方,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现行政策存在的不足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有切身的体会。因此,在各种税收立法的调研、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税务律师应该积极反映纳税人的意愿,使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能够更好体现民意,维护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第二,推动税收执法的规范化。促进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税制改革事关每一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每一次税制改革和税法调整都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税务律师能够深入到每一个纳税人的身边,提供税收法律政策咨询,税收规划,帮助申请税收优惠,解决具体的税收争议,推动纳税人依法纳税等等。同时,税收律师可以促进税务人员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征纳双方的矛盾,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推动税务机关自觉依法行政。

  最后,我衷心祝愿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并希望这个论坛能够越办越好,真正成为一个展示我国税法理论与实物界更新成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