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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过,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快报记者 秦菲菲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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