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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10月执行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该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于客观原因的界定,50号公告明确有以下6个方面: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0号公告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会制定相关的审核措施,广大纳税人从10月份开始可以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抵扣的问题进行清理,抓住时机,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尽快解决遗留问题。

  纳税人在清理准备资料的过程中应注意,未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包括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票。企业在梳理凭证信息时,对于逾期的电子信息需要取得销货方的报税信息,否则在无法确认销货方已经纳税的情形下,购货方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