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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醒的“休眠税”

 

  以资源税改革试点即将全国推广为标志,多年前就已规定但因种种原因征收不到位的“假死”税种陆续“复活”。在大多数国家,政府要想征税需要在议会中“过五关斩六将”,遇到数不清的质问和“刁难”。但在中国,为何这些既定税目可以说免就免、说收就收?为何纳税人总是有被“趁火打劫”的苦楚?

  如果将“休眠税”的名目具体化,每个人都不会陌生。明年开始向企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预计将增加1000亿元政府收入,征收依据是1986年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应对粮油副食品涨价用于生产企业补贴的价格调节基金被列入去年底国家为稳定物价出台的“国16条”,依据的却是1998年颁布的《价格法》。最让房地产企业体会深刻的莫过于土地增值税。2007年开始,京津一带对土地增值税开始清算,预缴比例从0.5%提高至2%。但实际上,这项从1993年就以开始征收的税在2003年之前一直处于半休眠状态。

  这些让纳税人困惑的税种存在的共同特点在于,都是师出有名,多见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征税体系中长期存在,但有的是属于单独出台文件规定的免征、减免范畴,有的是地方执行松散,不免征但也收不上来。出于经济调控或者改革的需要,这些““休眠税””恢复开征,或是被要求加强征管。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