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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税机关10月1日起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湖北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颁布《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解缴。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有: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2%;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向社会征收部分;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其中,向社会征收的范围主要有:娱乐业、旅店业、餐饮业、烟草、酒类、成品油、电力、通信等,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资源性产品实行单独计征。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税时一同征收,并按规定缴入国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缴、免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