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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交易契税政策调整一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执行时间:2011年1月17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006年普通住房标准:
2006年6月1日开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中山区、西岗区及沙河口区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000元/平方米,甘井子实际成交价低于3600元/平方米;大连一级、二级地成交价低于8000元/平方米;三级、四级地成交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五级、六级地成交价低于52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成交价3800元/平方米。《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上半年大连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42号)
2008年普通住房标准:
主要对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为:一级地、二级地1万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米。
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在2006年公布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基础上,按不同级别每平方米上浮1800-2200元。该标准自2008年2月份起执行。同年10月23日,有关部门出台“地产新政9条”:其中规定市内四区(含高新区)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调整为10000元(含10000元)/平方米。这一价格标准执行至今。
来源:大连新闻网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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