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咨询
过渡期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应如何处理?
问:外商投资企业从2010年12月1日起开征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我公司在2010年11月去税务局前台申报了四季度的营业税(包括12月的),当时未征收12月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请问在这种情况下,12月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是否需缴纳?
答:《》()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需就2010年12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无须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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