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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上缴国库

       山东省政府近日下发《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鼓励县级以上政府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增加有偿使用收入。确定从今年2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缴入国库。

  《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该办法 ,下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须全额上缴国库: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以及开发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偿使用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 、公共空间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对外开展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