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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1]78号:高等学校后勤改革税收优惠难常态化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文件,针对当时高等学校后勤服务模式落后、后勤社会化改革滞后、后勤负担沉重的状况,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这一问题,要求进一步推进并尽快完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和《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文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制定相关税收优惠。

      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一系列文件,修订并延续这一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文件,将这一优惠政策延续到2012年12月31日。

      关键词:学生公寓和食堂

      文件中所说的“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这里仅包括学生公寓,不包括教师公寓。

      文件中所说的“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关键词:住宿费收入

     “78号文件”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住宿费收入,应接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关键词:餐饮收入

     “78号文件”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关键词:税收优惠常态化?

      自2000年开始,涉及高校后勤化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已经发布六份,其中2009年的文件和现在刚发布的财税[2011]78号文件,内容几乎一致。而且9月才发布该文件,而文件执行日期是2011年1月1日,也就是说高校公寓和食堂已缴纳8个月的营业税了。

      目前高校后勤化改革还在进程中,高校的公寓和食堂多数已经法人化,但是还承担学校的公益功能,不可能按市场化水平收取学生的伙食费、住宿费,这也是其获得税收优惠的根本原因。

      目前看来,高校后勤化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高校后勤化改革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并不明确,这可能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只能分段下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原因吧。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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