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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税凭啥说不征就不征?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全国各地掀起房产加名潮。紧接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但让记者觉得疑惑的是,无论是加名还是减名,都意味着房屋权属发生了变化,征收契税是理所当然的,国家行政部门下达行政命令就可免征吗?征与不征是否过于随意?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显示,契税是在转移土地及房屋权属时向其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税率为3%~5%。需要征税的情况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五种情况。有舆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让公众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房产归属问题,从而导致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免征契税之举,合乎情理和人情。但记者在日前采访公证处相关专业人士时了解到,无论是加名、减名,实际上都视为房屋权属人发生改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都必须征收契税,而以往一直也是要征收的。现在行政命令一出即停征,是否有违背法理之嫌?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瑾表示,最早期的对婚姻财产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产生8年后可共同所有;然后演变成婚前购买归婚前个人所有;第三阶段则是现在的高法新解释。其出台的背景是前两年出台的《物权法》相关条款和《婚姻法》相冲突,现在这个标准化的新规定争议最少,也是具有指导性的统一尺度。免征条款的出台,是对社会呼声的一个回应,尽力把社会影响降到最低,是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协调的结果。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龙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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