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闻

浙江金华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按20%征收优惠

        1月12日从金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政策,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今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继续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20%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金华市地税局税政处工作人员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2009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遭受了严重影响,许多企业甚至难以为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文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如何理解这一政策规定呢?据介绍,一般企业所得税按25%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去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按其收入的一半纳税,折算下来相当于对这些小型微利企业只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到去年12月31日已执行结束,不再继续实施。
    哪些企业能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呢?这位工作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一般认定时间在每年的1~5月。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另外,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认定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