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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行业缴纳房产税有误区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地税部门对某物业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管理着一大型高档住宅小区,向业主提供健身、娱乐、餐饮、网吧和图书馆等众多服务场所。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物业公司只有少量缴纳房产税记录。经核实,该物业公司只对自身办公用房缴纳房产税,而对业主提供服务用房没有申报缴纳房产税。企业解释的理由是这些房屋设施是小区必备的配套项目,且开发公司移交给物业公司使用时也没有原始价值和产权证等,所以无需缴税。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鉴于此案有一定的代表性,地税部门随即对全区其他物业公司进行集中排查,发现不少物业公司都存在与此案相同的情况。对该公司以房屋属小区配套项目及没有原始价值和产权证为由不缴房产税的行为。检查人员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对存在同样问题的其他物业公司着手进行集中整顿。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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