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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提醒

  近日,税务部门在对一户企业进行注销稽核的时候发现,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2011年少申报计税收入48万余元,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企业补缴所得税4万余元。

  经过调查得知,该企业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没有理解清楚,企业将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而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股息收入等均未申报企业所得税,造成少报企业所得税。

  对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仅是生产经营收入,还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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