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数媒体税收常识的缺乏着实令人担忧
中秋临近,有关“月饼税”的消息引爆网络,有媒体创造出“月饼税”这一“新税种”,批评这一征税行为“见缝插针”,属于重复征税,引发社会公众热议。公众对税收的关注与日俱增,体现出公民意识的觉醒与进步,然而,公众尤其是少数媒体税收常识的缺乏着实令人担忧。
仔细分析有关媒体所谓的“月饼税”,实际是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发给职工的月饼等福利物品,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实物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理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属于税收常识。而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企业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角度来看不存在重复征税。我们假设某企业职工今年9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为4000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假定企业在中秋节为其发放价值200元的月饼,则应纳所得税(4000+200-3500)×3%=21元,多缴纳个人所得税6元,而该企业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元。因此,从整个税制设计来看,是完全鼓励企业为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多发放工资和福利的。
“月饼税”的误读,反映出多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税收宣传工作的任重道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传统上的征税主要面向“单位”(个税亦多由单位代扣),因而税收宣传也多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同时税收宣传的手段和力度不足,使得社会公众税收知识和税收常识普遍缺位。
其二是社会税收意识的淡薄。税收意识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石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意识与自由民主等普世价值同等重要。反观我国,少数掌握话语权的媒体,为了吸引眼球,都有意无意地把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编造成“馒头税”、“加名税”、“月饼税”,其基本常识和职业操守令人寒心,同时也对社会进步毫无益处。
其三是公众对税收用途的“焦虑”。正如一位网友留言所说的那样:“我们不仅关注税怎么收,更关注税是怎么用掉的”,公众对征税的关注,更是对用税的关注。因此,惟有把税收收入更多的用于民生和发展,同时让纳税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知道每一分税收的用途,才能根本消除公众对税收的种种有意或无意的“误读”。
[稿源:红网]
[作者:谢威]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