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复记收入并已缴税应如何财税处理?
问:A公司2010年底对账发现,2009年度有一笔收入重复做了2次,营业税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已经汇算清缴,现在税务及会计该怎么处理?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2010年底发现2009年多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核实后可退还;涉及退库的,也可按规定退还。
企业多缴的教育费附加,我们认为也可申请退还。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规定,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重新列示和披露。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调整2009年度多计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收账款等
调整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附加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相应地调整利润分配数字: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