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税收政策之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所列内容,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中列举的资料,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 

  持有《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的纳税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携带《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见附件二)所列资料,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减免税备查数据情况。 

  附件一: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申请资料内容            受理、复核人签字 

  1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 

  2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3 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 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 
   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5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 
    性收入核定表》 

  6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7 除上述以外,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明确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6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 

  3.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6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4.对于签订技术合同但未取得技术交易收入前办理备查手续的,可以不提供5、6项。 

  附件二: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数据采集资料内容         核对签字 

  1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 

  2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 
   术性收入核定表》 

  3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4 银行进账单 

  5 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采集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3、4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6号)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即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规定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四)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七)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 

  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六、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报送资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个人所得税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地方各税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核。 

  报送资料: 

  (一)出示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受托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 

  3.针对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5.用以证明土地、房屋价值的资料的原件。 

  (二)提交资料 

  1.《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 

  2.《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区县局契税、土增税减免税合并审批的,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可暂不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合法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针对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用以证明土地、房屋价值的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三、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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