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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三千余万元增值税发票 一村民领刑十五年

             8月17日15时,玉溪市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马国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马国常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农民做起了发票“生意”
    马国常是寻甸县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的他,常住在玉溪通海县纳古镇第一村民小组。一个偶然的机会,马国常认识了昆明裕华煤炭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周文添。周文添告诉他,他们公司的税款都是包交,有时候做钢材、煤炭、矿产生意时,对方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一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帮需要专票的其他公司抵扣,从中得一些中介费。马国常听后十分动心,于是也跟着做起了发票“生意”。
    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玉溪兴宝商贸有限公司从任开学、吕荣琼处购买原煤,因任开学、吕荣琼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马国常为双方介绍提供昆明裕华煤炭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8306653.17元(票面记录价款15646712.05元﹢税款2659941.12元),从中获取中介费3.6万余元。2010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通海锦川矿业有限公司从马启岗处购买铁矿石,因马启岗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马国常为双方介绍提供昆明裕华煤炭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票面价税金额合计13082807.4元(票面记录价款11181886.75元﹢税款1900920.65元),从中获取中介费2.6万余元。两笔共虚开增值税发票3100余万元。
    就在马国常准备继续发财,大干一场时,却东窗事发。2010年10月13日12时,玉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在玉溪市国税稽查局七楼会议室对马国常进行传唤,后带至该局讯问。当日,他被玉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玉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玉溪市国税局稽查局对马国常相关行为进行定性。经玉溪市国税局稽查局查核情况及有关证据资料,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复函认为:1、马国常从昆明裕华煤炭有限公司向云南玉溪兴宝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659941.12元。2、马国常从昆明裕华煤炭有限公司向通海锦川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900920.65元。3、昆明裕华煤炭有限公司与云南玉溪兴宝商贸有限公司、通海锦川矿业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而马国常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相关证人混杂辨认,确认马国常就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一些公司牟利的人。2010年11月12日马国常被逮捕。
    一审法院判其十五年
    7月29日上午,被告人马国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人马国常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玉溪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常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马国常的辩护人提出马国常在本案中,仅起介绍、引见等辅助作用,处于从属、次要的地位的辩护意见。经查,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之一,辩护人以被告人马国常起介绍作用而认为处于从属、次要地位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其辩护人提出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的公司是昆明裕华煤炭公司、玉溪兴宝商贸有限公司和通海锦川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马国常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流失的责任比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因马国常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形。因此,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国常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于2010年8月对被告人马国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后传讯马国常进行讯问。因此,被告人马国常的到案欠缺自动投案的要件,自首不成立,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马国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国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8月17日玉溪市中院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马国常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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