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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局发《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企业年末前已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省国税局日前专门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了涉及企业所得税5个方面相关问题的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企业在年末(12月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只能在支付年度扣除。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