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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环氧大豆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网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明确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