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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税减除额仍为4800元 基本保险也可扣除

            本网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外籍人员个税减除额仍为4800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条例》公布后,不少媒体称外籍人员个税减除额“提至”4800元,在此,中国税网提示,减除额实际并无变化,变化的是法定的减除标准和附加减除费用。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前的减除标准是2000元基础上再减2800元,而现在是3500元基础上再减1300元。 

   7月1日起外籍人员基本社会保险也可税前扣除  
  
  按照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6月10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今后,外籍人员所在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其个税就可以在减除4800元后再减除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后缴纳。     

  达不到3500元起征点也有“纳税证明”
  
  9月1日,新的个税起征点标准即将实施,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居民都不用缴个税。然而,不少人在为不用缴税感到高兴的同时,又有新烦恼:没有纳税证明,要怎么买房?
  
  根据目前南京市的“限购令”规定,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南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将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而根据南京市地税局的测算,提高个税起征点标准后,预计有230余万人不用缴个税,这部分人群中有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不缴税也意味着收不到税务部门寄发的完税证明。如果他们同时又没有购买社保,无法提供社保证明,“买房梦”将化作泡影。
  
  事实上,纳税证明的用处并不仅限于“买房”。在申请签证、出国留学时,一些国家和国外的学校都会要求提供纳税证明,不能提供很有可能被拒签,奖学金的数额也无法确定。
  
  对此,地税部门表示,即使月工薪收入不足3500元,也并不意味着就失去了获得纳税证明的权利。“如果真的没有额外可以纳税的收入,还可以到税务局申请"零纳税"证明,这也是一种纳税证明,某些领域是可以用的上的。”来源:东方卫报 记者朱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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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万人9月1日起无个税专家担心难享公共资源
  
  7月27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9月1日起,起征点将提高,届时会有6000万人不再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也将没有个税证明,在购房、买车、办理居住证等方面可能受影响。这些人很多属于中低收入的城市外来人口。
  
  中低收入者间接税费负担,通常超过直接税费负担
  
  问:如今,很多城市把购房、买车、办居住证和个税证明挂钩,您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乔新生:现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型的税收制度,另一类则是消费型的税收制度。我国的税收制度是典型的生产型税收制度,因而在消费环节消费者没有纳税证明。在税收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把纳税证明与个人消费联系起来,似乎有些强人所难。现在一些城市出台的调控措施,没有考虑到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特征,因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中低收入者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时出现了实用主义的趋势。我比较担心个税证明和当年的户籍管理制度一样,被附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缺乏个税证明,而无法享受城市的公共资源。
  
  刘佐: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分项征收,规定的征税项目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以外,还有10个项目,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除了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通常还要负担很多间接的税费,如在商店购物时支付的商品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租房时支付的房租中包含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
  
  从形式上看,这些税费是由卖方而不是由买方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但是在实行价内税的情况下,这些税费通常是由卖方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转嫁给买方负担的。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其间接税费负担通常会大大超过其直接税费负担。因为这部分人的收入比较低,用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项目的开支占其收入的比重很大。而在我国现有的税务制度中,间接税是难以统计的,如果仅将个税视为个人的纳税行为,对中低收入者是不利的。
  
  个税之外,很多税费凭证都应被承认
  
  问: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用个税来衡量他们对城市发展的贡献是否合适?除了个税还有什么可以作为衡量标准?
  
  乔新生:不能因为他们没有个税证明而否定他们为城市发展作出的贡献。只要是一个城市的劳动者,就是在为城市的发展作出贡献。如果只看个税证明,会出现新的歧视,会否定普通劳动者的价值。
  
  刘佐:个人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还可能需要缴纳其他税收。例如:购买轿车的人不仅需要在购车时缴纳车辆购置税,而且需要在购车以后每年缴纳车船税;购买房屋的人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售房屋的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出租房屋的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出售股票的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则需要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缴纳多种税收。除了上述税收以外,个人还可能需要向政府缴纳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如从工资中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随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等,并取得相应的缴费凭证。从法理上说,个人依法缴纳上述税费以后取得的凭证都应当得到政府的承认。
  
  寻求最大公约数,公共资源应统筹分配
  
  问:在城镇化进程当中,如何更合理地分配公共资源,协调城市各个人群的需求?
  
  乔新生:城市管理的改革需要统筹兼顾。部分城市出台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城市公共福利的政策时,会有部分本地居民不理解;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社会管理政策的时候,不自觉地向本地户籍居民倾斜,使外来务工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尽可能地做好解释工作,让本地居民意识到,资源的配置具有多种属性,外来务工人员也是城市的建设者,他们有权享有城市公共资源;同时,还应当完善决策形成机制,让不同群体的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在科学解释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既考虑到本地居民的贡献,同时要考虑到外来居民的贡献,充分保障外来居民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同时,政府应当千方百计地寻求最大公约数,千方百计地保护弱势群体,决不能在政策调整的过程中损害他们的利益。(来源:人民日报)

  贾康:个税改革应扶持中产阶级
  
  自今年9月1日起,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提高到3500元。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我国个税起征点(即基本扣除额)一度维持在800元。近年来国家两次调高标准,才使得目前个税起征点升为2000元。但是从1980年到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已经从月均50元上涨到2400元,增加了约50倍,而个税起征点却才上涨不到3倍。尽管个税起征点已经提高到3500元,但仍有很多人认为起征点的上调幅度不够。
  
  对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进方案设计,坦率地讲,其实关键所在,是应当将其当作总体税制改革的一个配套因素。单一地讨论提高起征点这一个因素,很容易陷入越高越好的误区中。近期有相当一部分人的观点,是要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还有人提出要以1万元为起征点,甚至有人提出以2万元为起征点,不一而足。关于起征点究竟要定在多少,应当理性看待。
  
  显然,如果国家将起征点由原来2000元一次性提高到5000元,会使纳税人群比重急剧下降。根据现在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原来有72%的工薪阶层成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提到3000元,则会扩大为88%,而如果一下子提高到5000元,就会使得纳税人群急剧收缩到只有5%以下,显然这个人群比例太低了。根据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本应该将个税纳税人群比例维持在30%左右才较合理。中国在特定阶段上,这个比重低些不是不可以,但过低,就有明显问题了。
  
  另一方面,假定提高起征点的初衷是遵循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即收入高的多征,收入低的少征。那么实际的结果,是使原不必纳税的70%以上的工薪阶层并没得到什么好处,因为这个群体本身已经在起征点之下了,再多的优惠也没有意义。
  
  而收入高于新起征点需要交税的那些人中,低端人群所得到的好处仅仅是减轻了几元、几十元,不超过100元的税负。再往上,那些工薪收入里的高端人群,实际可减少高达数千元的税负。要是真的按照有的学者建议的,提高到1万元甚至2万元,那么实际高端工薪阶层所减轻的税负就会以万元计算,低端免税的优惠依然不变,事实上享受更多优惠的只是高层,无法有效实现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的目标。因此,过分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做法所导致的后果,应该是任何政策设计者都不会接受的。
  
  笔者认为,中国的个税改革应体现我国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导向。从现状看,那些月收入3500元以下人群的消费能力和购买能力不强,通过减税得到一点优惠,对于民生有改善低端境况的现实意义,但对于促进消费,意义并不是很大。对于月收入更高些的人群来说,购买力较强,是大体对应于“中等收入阶层”的群体。在经济规律上来讲,增加了这个群体的比重,有助于社会稳定,而培育这个阶层,相对应的税负应适当从轻,而且其购买能力上升一些也有利于提振消费。而高收入阶层税负上升对实际消费影响应该不大,因为他们已经跨入了较之小康阶段再高一些的收入水平,完全可以承担这样的税负变化。即便税负增长,他们大体上还是会继续按照自己原来的意愿来安排消费。
  
  个税改革应包含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内容。个税调整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再分配的“抽肥补瘦”,让富人拿出更多的钱来。目前个税方案对高端税负的增加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从促成社会结构优化的角度讲,未来个人所得税的设计还应更充分地体现对社会中等收入阶层的扶持。
  
  中央的文件表明要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也就是国外所说的中产阶级。这种结构优化应该是我国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要让社会变成所谓的橄榄型:两头小、中间大,即尽可能地减少特别贫穷的群体、控制特别富裕的人群,让社会成员里的大部分成为中等收入或者说收入达到中产阶级的状态,这种社会形态才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和谐程度,对我国社会未来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虽然个税修改方案总体来说体现了“抽肥补瘦”的调节,但是对扶持中等收入阶层的导向还可更清晰。现在个税修改方案针对的是工薪阶层的收入改进,以后还要创造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模式。当然,个税改革方案应该放在税收改革的通盘方案里考虑,但目前的个税方案只是若干步骤里的一步,既然中央已经有了明确的导向,那么未来应择机推出更鲜明的有利于培育中产阶层的内容,使之在后续改革里有所体现。来源:环球时报(贾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完税证明成为维权证据不缴个税遇到赔偿吃大亏
  
  日前,中山区法院在同一天对两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因为两个案件原告截然相反的纳税意识,致使误工赔偿一项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其中一位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完税证明,法院依此判决他在伤后5个月的休治时间内,可以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获得全额误工费3.5万多元。而另一位月薪过万的原告,因为拿不出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只能按照大连城镇人口平均工资标准获得误工赔偿。
  
  完税证明成维权证据
  
  2个判决出自同一天的同一家法院,巧的是2位原告也委托了同一位代理律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王金海说:“两个案件基本相似,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也划定清楚。争论的焦点就是各项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侯先生是远洋轮船上的厨师,去年10月12日,侯先生过马路时被车撞成右腿骨折,治疗后需要在家休养5个月。为获得民事赔偿,侯先生将肇事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侯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法院认为侯先生对实际收入情况“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伤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是7035元。判决保险公司按侯先生的实际月收入,赔偿5个月的误工费3.5万多元。
  
  不缴个税吃了大亏
  
  有相似遭遇的李先生是位个体户老板,没有固定收入。去年4月在回家途中被撞成左脚踝骨折,经法医鉴定不构成伤残,需要休养2个月。
  
  虽然李先生自称自己月收入过万,但是因为从没有交纳过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他最近的平均收入状况。
  
  法院判决按照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18元作为标准,赔偿李先生的误工费。
  
  一份税收证明,成了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证据,而2人不同的纳税意识,也成为影响维权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8成被侵权人没有税收证明
  
  据王金海介绍,类似的人身损害赔偿委托代理,他每年基本要接收上百件,但是真正能够拿出完整的纳税证明书的,还不到二三十人。也就是说,8成以上的被侵权人没有良好的纳税意识。
  
  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到3500元,并且第一级税率由5%下调到3%。月入3700元的上班族将退出个税行列,即使像李先生这种月收入过万元的,扣除“五险一金”,也只需要缴纳400多元的个税。王金海介绍:“虽然每月交个税,让人有点舍不得。但是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个税证明将是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最可靠武器,不要贪小失大。”(来源:新商报作者:孙蓬递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