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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个人所得税条例再改三处 9月1日起实施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9月1日起实施

  据中新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政府网27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