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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零就业家庭 低保人员创业 可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6日电 5日,天津市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天津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可持有人员身份认定记录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审批时,预核本年度减免税限额,公式如下:减免税限额=纳税人本年度经营月份/12×8000。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当年累计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费(下称: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总额未超过减免税限额的,当月申报的上述税款全额减免;当年累计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超过减免税限额时,当月申报的上述税款按照依次减免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的顺序,未超过限额部分予以减免,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缴纳。
另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下列人员加盖就业困难群体认定专用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这类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完)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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