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合伙企业投资者因公出差的费用能否扣除?

        问:合伙企业投资者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工资不能扣除,投资者除了费用扣除标准年24000元,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请问投资者因公事出差的飞机票、餐费能否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确实因公事出差的飞机票、餐费,属于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而正常发生的管理费用,可以申报税前扣除,列支时通常应比照差旅费提供该费用发生的相关佐证,比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中国税网)

共有0条  1/0首页上一页下一页尾页
标题:
姓名:
公司:
Email:
Web: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