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如何理解和把握34号公告的执行口径

            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就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赵国庆就如何把握该文件的执行口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音频内容如下:

 

 

    从以上解读中,您可以了解到:

 

    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此次34号公告明确了“同期同贷利率”,既包括基准利率和包括浮动利率。但在执行中,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类似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因为34号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才能税前扣除,这里边同期利率比较好把握,但是同类就比较难以把握。特别是现在普遍存在的民间高利贷行为,能否允许扣除,还不确定。在实际执行中,企业还需关注各地税务机关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文件。

 

    2、企业为员工制作服饰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34号公告,企业需要把握三个问题:一是服饰必须是符合工作性质和特点,比如银行发了一批户外运动服饰,显然就不符合其工作性质,不能税前扣除。二是必须是企业统一制作,这里的统一制作更多的是企业统一服装样式和标准,不一定必须是企业自己制作。三是如果企业没有制作,而是以现金方式发放服饰费,员工就必须要按照工资薪金标准缴纳个税。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中国税网网上税校>>>

 

    相关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税网)

共有0条  1/0首页上一页下一页尾页
标题:
姓名:
公司:
Email:
Web: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