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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讯费补贴的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发生的通讯费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通讯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企业,则产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以及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如果企业将通讯费作为职工工资薪金的项目进行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则可以税前扣除。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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