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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地税: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地税局获悉,4月21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性基金。自2011年5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据悉,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于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有何异同?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称,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按照不同的费率,分别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和教育费附加(3%)。另外,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