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宾地税:促就业税收优惠有新政
6月1日,笔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扩大就业,进一步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和优惠政策覆盖面。
据了解,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着重支持自主创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也纳入了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其中高校毕业生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是政策最大的亮点。
此外,新政策规定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持证件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起来;为便于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新的优惠政策还特别强调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享受优惠政策起始时间。原政策没有特别强调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免税,一般执行中是以3年为准。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享受原政策(财税[2005]186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由于《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今年1月1日起,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可凭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新政策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