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闻

开发商建造经济适用房能否享受印花税优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印花税已经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该税种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纳税人往往会忽视印花税的申报。为进一步帮助广大市民深入了解印花税,本期税务专版收集了部分印花税典型案例并加以全面剖析,以期能够引起广大纳税人的更多关注。

  未发生业务实收资本也要缴印花税

  开发商建造经济适用房能否享受印花税优惠

  日前,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经济适用房专门成立了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建造经济适用房享受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的优惠,那么该子公司产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免征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该子公司全部建造的是经济适用房,且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享受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免征优惠。如果部分是经济适用住房,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被合并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否缴纳印花税

  以物换物勿忘缴纳印花税

  南京某商贸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另一厂家签定了以物换物合同,用市价40万元的库存电脑换得一批价值40万元液晶平板电视,同时还与另一家商贸公司签定了借款60万元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应当如何缴纳?企业会计向地税部门打来求助电话。

  根据国家税务局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通知要求: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因此该单位签定的以物换物合同应当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征税范围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该单位与另一家商贸公司签定了借款60万元的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所签定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该单位鉴定的以物换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400000×2×0.03%=240元。

  近日,某咨询公司因长期无经营业务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当税务人员告知其实收资本100万元须补缴印花税时,该公司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公司根本没有发生过一笔业务,怎么还要交税?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二个税目为“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发生了税目所列举的行为就应按规定购花、贴花、再进行划销处理,而不论业务是否完成或作废。目前大多数人对帐簿按件贴花5元不会遗忘,但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也要贴花往往会疏忽。因此,该公司虽然没有发生过经营业务,也应补交印花税后才能注销。

  某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兼并了一家小型制造厂,该厂的实收资本也一并吸收,原厂注销。被吸收合并的小型制造厂的实收资本已经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被合并到上市公司后,该部分实收资本是否可以不再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因此,该上市公司如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合并而增加的被合并单位原已完税的实收资本可不再贴花。否则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