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新闻
总分公司之间的订货单是否缴纳印花税
政策解读
近期,某公司在城郊结合部新成立了一家分公司,主要销售总公司生产的音像器材。在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开始时采用购货单,购进总公司的产品。现在,由于市场变化较大,为了适应这种不确定性,总公司要求各分公司于每月下旬提供次月的产品需求,向子公司报送订货单,包括需要的产品种类、型号、数量以及具体需求时间,以便公司合理安排生产。会计就此询问地税部门:总、分公司之间的购货单、订货单,以及分公司与非总公司的法人公司间的购销合同、订货单等,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第二条对上述规定,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这些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招待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因而如上例所述的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以购货单、订货单代替合同使用的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