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农家乐”月营业额不足5000不征营业税
据南昌晚报消息,昨日,江西省地税局推出了“30条”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推动该省绿色生态旅游、扶持小型微利旅游企业、支持“农家乐”发展。
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 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30条”规定,将积极争取环境保护税试点,促进旅游生态环境建设。同时,旅游企业购置并使用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个体户办“农家乐” 营业税起征点为5000元 根据优惠措施,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 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范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小型旅游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最多可减50% 对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置1名残疾人 营业税最高减征3.5万元/年 “30条”还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旅游企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大学生创业可扣减8000元营业税 对旅游及相关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旅游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中国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