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地税:纳税人应自觉遵从税法依法纳税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5月30日电(胡彤、通讯员乐冰)日前,海口市地税局发布通告,要求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依法纳税,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指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海口市地税局所属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发票,不得虚开、不开、使用假发票。临时流动排档因没有条件办理税务登记,无法领购发票,其经营准予不使用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通告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按照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纳税申报,将依法从重处以罚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发票或者不开地税发票(拒开发票)、虚开(大头小尾)、使用虚假发票、以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将依法和有关规定查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仍不申报的,将依法从重处以罚款;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或者虽申报但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将依法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海口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征管、依法尽职,对未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催报催缴,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欠税约谈或欠税公告,经公告仍未清缴税款的,依法采取强制追缴措施。税务人员未履行规定工作任务或工作未达到管理要求的,按未履行工作职责论处;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串通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的,将予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人民网)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