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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劳务公司派遣人员身故补偿金如何账务处理?

         问:A公司所用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不幸发生了意外事故致死,按照规定应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一定的补偿金。由于补偿金金额比较高,经与派遣公司协商补偿金由我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负担。我公司负担的补偿金没有发票,在会计和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常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接支付劳务派遣人员(非职工)意外事故致死补偿金,应凭补偿协议和支付凭证,在“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若将补偿金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应凭补偿协议和发票核算并税前扣除。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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