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咨询

水灾造成存货损失,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问:水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之规定,因水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共有0条  1/0首页上一页下一页尾页
标题:
姓名:
公司:
Email:
Web: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