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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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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国税办发[2011]47号
发文日期
2011-04-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为满足税务登记新增两种临时税务登记类型的需要,现对税务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在《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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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总
局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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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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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登
记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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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
国
税
发
[
2
0
0
6
]
3
8
号
)所附列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类型”栏中,增加“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异地非正常户”两种类型。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相关的税收信息系统。
附件: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