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闻

2010年12月起山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标准调整

  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已获财政部批准,扩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提高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教育资金筹集渠道将再次拓宽。 
  经财政部批准,我省自2010年12月1日起,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调整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将包括全省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由目前“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提高到2%。据初步测算,政策调整后,全省每年可征收地方教育附加40亿元,比2009年增加20多亿元,将有效提高我省财政教育经费拨款比例,对促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