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开征房产税需慎行
房产税在沪渝两地试点开征至今已百日有余,不过,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征收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呢。根据报道,截至4月27日,上海市税务机关认定的应征税住房2306套,从3月份上海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算起,约20笔应征房产税已经缴纳,实缴比例不足1%。与上海类似,重庆的房产税征收情况也很惨淡,两地征收额度均不足百万元。
不过,虽然房产税试点遇冷,但有关房产税在全国推广,以及征收对象扩大至存量房的声音,却始终没有减弱。例如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2011年《房地产蓝皮书》就建议,房产税试点在“十二五”期间应加快向全国推广。对此,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面开征房产税的条件并不完全具备,从试点到推广需要慎之又慎。
一方面,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在于完善我国整体的税收体制,从而形成稳定的税收来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从目前的实际征税额来看,房产税距离形成稳定税种的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或许有人因此认为,地方政府需要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扩大至存量房,以增加实际税收。不过,笔者认为,当前我们更需要解决的是房产税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
例如,目前沪渝两地房产税征收方式为“纳税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而对于逾期纳税的人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目前实际征缴率明显偏低的情况看,这一征税方式和惩罚措施,对于纳税人的约束力明显不足,即使未来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极低的征缴率和巨大的基数只能徒增行政成本。此外,目前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统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房产税显然难以成行。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由于房产税仅在沪渝两地试点,而且试点力度相对温和,是导致其调控房价能力未能体现的原因。对此,笔者认为,房产税作为一个税种,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差距,虽然其能够填补房地产保有领域的税收空白,但指望依靠房产税来打压房价,是不现实的。更关键的是,众所周知,房价上涨的本质在于土地的升值,而目前我国的土地产权是属于国家的,这相当于百姓为不属于自己的土地缴税;同时,公众在买房的时候,实际已经预缴了70年的土地使用金,目前的房产税难免有重复征税之嫌。在这样的情况下,盲目将房产税推广至全国,不仅无法真正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重百姓的购房负担,这无疑与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
笔者认为,房产税的推广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大趋势,但这将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且必须要与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模式的进程相适应。任何揠苗助长的行为,都有可能使得房产税成为与民争利的“恶税”,这绝非政策之福,更非百姓之福。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将百姓的福祉和诉求放在首位,逐步完善房产税的各项制度,审慎选择房产税的推广时机。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