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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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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发文日期
2011-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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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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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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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2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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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3
号
)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
税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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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8
]
1
0
1
号
)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查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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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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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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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
0
1
0
年
第
2
0
号
)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
国
税
发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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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
1
0
1
号
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三、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
国
税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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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8
]
1
0
1
号
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特此公告。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