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闻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明确

    本网讯 近日,根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就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

  公告指出,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依据《》()和《》(),按5%税率缴纳实物增值税后,以合作油(气)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作油(气)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按此规定执行。

  该公告按照《》()规定的日期执行。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