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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化事业享税收优惠 教育劳务收入免营业税
教育劳务及博物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收入免征营业税。近日,广西地税局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展览馆、图书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另外,从今年起,广西3年内对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
据悉,新近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 “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名词解释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记者张丽颜 通讯员覃闵 邓朝铭)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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