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闻

让纳税人真正拥有议税权

 

  中国人大网25日就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刚过1天,就收到10万多条意见,体现出公众极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北京日报》4月27日)

  作为一名正在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公民,或是有可能成为个税贡献者的公民,起征点的变化,计税层级的调整,都将直接影响个人的工资性收入,所以,首日意见就超10万条丝毫不令人意外。公民意见最终会起到多大作用,当然有待评估。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治意义无疑相当重大,它最重要的意义是将政府征税行为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我们早已熟知《宪法》中的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所称的是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财税部门红头文件更不是法律。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这些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确立。义务其实就是对某一种强制力量的服从。显然,纳税义务的源头是来自国家法律层面的强制,而不是行政部门力量的强制。也就是说,不管是税种开征也好,还是税率调整也罢,政府的征税权必须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赋予,而不能心血来潮,弄一个“××税暂行规定”就随意开征。税收长期行政化,行政机力税权自赋,不仅仅是税权的异化,更有悖宪法和法律精神。

  只要我们生活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里,纳税就是注定不可避免的。因为,你得为你享受的社会服务服费,服务也是有成本的,因而也是有价格的。税收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如果从公民财产权利角度来看,纳税实质上是纳税公民的部分财产权被政治权力“合法剥夺”。而从公共政治角度来看,纳税就是公民通过支付税金来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公民就必须向政府缴纳税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类同于市场交易,你卖产品我掏钱。只不过这种交易是建立在一种政治契约之上。在这份契约之下,公民向政府自动让渡自身部分财产权利。也正是这样的原因,才有“无代表不征税”的经典表述。征税权力合法、正当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有纳税人权利的广泛参与。税种增加合理与否,税率确定科学与否,开征时机适宜与否,纳税公民拥有法定的参与权。

  在现代民主政治语境下,公民的义务和权利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不管个税最后的起征点是确定在3000还是5000,或是其他的起征点,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国民热烈响应,都是一次绝好的全民税权法制教育,公众期待它成为税权正本清源的良好开始,让纳税人的权利真正回归,让纳税人真正地拥有议税权,而不仅仅只是纳税的义务。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