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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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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
发文日期
2011-04-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2011年3月23日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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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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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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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根据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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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署
2
0
0
7
年
第
2
5
号
公
告
的相关规定,对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特此公告。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