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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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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 发文日期  2011-04-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2011年3月23日发布《》(),其中规定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根据的相关规定,对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特此公告。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