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动态
财政部调税支持 国家储备商品业务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