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新闻
“先征”补助纳税人
1998年,上海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对楼市的影响,曾出台过为期六年的个人购房退税政策。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凡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在上海购买或差价换购商品住房并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外籍个人,且是商品房产权证的法定拥有人,可在这一时期内享受购房后起算的个人所得税抵扣。纳税人需在购房6个月内到税务局进行登记备案。
不过这项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做法也引起了一些争议,主要是税负的公平性有所缺失,有钱一族通过购房来增加避税收入,最终推高房价,还是由低收入者为税收政策“埋单”。
2008年12月,重庆出台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措施,当地称之为“补助”。根据规定,当年自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十个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补助的方式按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对比沪渝两个房贷抵扣个税的做法,重庆版比上海版有优化的地方,其中包括只对首套房(含改善型置业)置业给予抵扣。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