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政策宣传
五、特别说明
1.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应不存在未申报、欠税、违章、稽查在案、发票未缴销等行为,如果企业所得税未进行清算,应先进行清算申报;
2.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所需资料中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为SB152《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SB153《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SB154《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关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5〕24号)。
1.9.2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一、适用条件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二、所需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五、特别说明
1.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应不存在未申报、欠税、违章、稽查在案、发票未缴销等行为;
2.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关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5〕24号)。